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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貿易發展局:如何渡過中美貿易戰風暴 貨主避險自救有方

對香港貿易發展局(Hong Kong Trade Development Council,HKTDC)表示,美國正在貿易上對其夥伴施加越來越大的壓力,不僅是針對中國內地,同時也是針對許多其他的盟友。而在這種形勢下,出口環境已經變得前所未有地嚴峻和艱難。

不過,香港貿發局也表示,儘管如此,貨主還是能夠借助一些關稅策略、國際規定以及出口方式來渡過本次難關。早前,美國已經根據“232條款”(Section 232,指美國1962年《貿易擴展法》的第232條款,美國商務部可以根據該條款對特定產品進口是否威脅美國國家安全進行調查)發起調查,並對自中國進口的鋼材加徵25%關稅,對鋁材進口加徵10%關稅,此後又再針對中國製造的產品公佈了兩份制裁清單。

這兩份制裁清單,是美方根據“301條款”(Section 301,美國《1974年貿易法》的第301條款,美國可以根據該條款對外國損害美國利益的行為進行調查)對中國展開調查的結果。在調查中,美方認定中方的一些做法存在不合理以及歧視的情況。而中國政府也隨即對美國加徵鋼鋁產品進口關稅的做法作出了反擊,並公佈了一份涉及128項從美國出口至中國的產品的關稅報復清單,清單中的產品將會被加徵15 %至25%的關稅。

專職提供國際貿易和海關法律服務的商泰隆國際貿易律師事務所(Sandler, Travis & Rosenberg, Ltd.),其合夥人兼亞太地區負責人彭鬱竹(Sally Peng)近日接受了香港貿發局環球市場助理首席經濟師陳永健(Louis Chan)的採訪。在採訪時,彭鬱竹對於香港和中國內地的企業應該如何運用一些平時較少用到的關稅手段來克服本次貿易戰所帶來的障礙,進行了介紹。

“企業可以採取的措施有幾項”,彭鬱竹指出,“第一點,同時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在美國製定並明確了有關允許個別企業申請豁免加徵關稅的規定和程序後,這些企業可以首先嘗試申請關稅豁免。根據美國商務部(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表示,美方目前已經審批通過了42宗請求豁免鋼材進口加徵關稅的申請。而這其中就包含了7家自中國內地、日本、瑞典、比利時和德國進口鋼材產品的不同公司。”

其次,香港和中國內地的生產商應該再檢視一下,是否還存在另外一種可以供他們的產品採用的、更為合適的分類方式,或者是否能夠通過進行輕微的修改,從而讓其產品可以不用被歸入需要加徵關稅的類別。這種手法和技巧被稱為“關稅策劃”(tariff engineering)。

而彭鬱竹指出,企業若是想採取這種策略,則應該聘用符合資格的海關法律專業人士來為他們提供服務,因為這些人士才會對美國的關稅分類規定和要求有足夠透徹的了解。

再者,這些企業還可以利用原產地規則,將他們產品的官方原產地從香港或者中國內地,轉為另外一個不受加徵關稅影響的國家。

儘管,早自2009年開始,運往美國的紡織品和服裝出口就已經不再受到配額的限制,但是,或許直到今天都依然有很多人記得,當時為了規避這種服裝產品配額而衍生出來的所謂“操作策劃”(operational engineering)的做法。而這樣的手段其實也可以在其他的產品領域加以運用。

如果一項產品的某些製造環節是在某個國家內進行的,那麼這個國家就會成為該產品的原產地。按照這種規定,這些企業可以把他們產品的生產環節拆分為不同的部分,並且將其中一些部分轉移到別的國家,這樣就能夠合法地利用原產地規則,來規避和減少關稅。

不過,這種拆分和轉移的過程,可能會導致部分生產環節需要被搬遷至其他的生產設施或基地,比如東盟國家等。而在決定採用這種方法之前,企業也要考慮到這樣的做法對於供應鏈上的一些關鍵因素所造成的影響,比如不同國家在物流以及勞動力成本上的差異。

“如果以上介紹的所有辦法均未能幫助公司規避全部或者部分的關稅,那麼就可以考慮嘗試降低產品用以計算關稅的價格。企業可以安排某個中間商先購買自己的產品,然後再轉售出去”,彭鬱竹介紹。

而彭鬱竹表示,根據法律,即便是使用同一家企業作為中間商也是完全合法的,只要安排得妥善恰當,並且符合“首次銷售規則”(First Sale Rule,FSR)即可。 “首次銷售規則”由美國法院在1988年訂立。該規則允許美國的買家在無需削減其海外供應商利潤的情況下,減少需要繳納的關稅,從而降低成本。

所有進入美國的進口貨物都需要先進行估價,然後再按照估價來評定關稅。而通常的估價方法是以該產品的實際交易價格(transaction value)來進行計算,也就是,“當該商品銷售並出口到美國時,美國的進口商所實際支付或者應該支付的價格”,此外再加上其他的一些附加價值。

但是,如果買賣雙方均認為以該交易價格來進行估價是不可接受的,那麼,進口商就可以通過以下其他法定估價方法當中的一種來為商品進行估價,包括有:相同或相似產品的交易價格;推算價格(deductive value);計算價格(computed value);或者,當上述方法均不適用的時候,還可以採取另外一種與以上任一方法相類似的估價方式。

從亞洲進口到美國的貨物,大部分都是按照交易價格來進行估價的,也就是賣方(可以是中間商、貿易公司或者工廠)與進口商之間交易的發票價格。而當估價完成之後,該批貨物的進口關稅就會按照這個價值來計算。

以下舉個例子來說明。在一次傳統的三層交易方式之中,一位美國客戶向其供應商發出了採購訂單,意欲採購一批某個數量的某種產品,而價格則是雙方已經商定同意了的金額,比方說是10,000美元。

這時,上述供應商(可以是中間商或者貿易公司)就會以低於這個金額的價格,向某家生產商購買這批產品,譬如說,購買價格是7,000美元。因此,這家供應商在本次交易中的利潤便是3,000美元。而該供應商向這位美國客戶所發出的發票,上面所列明的價格則是10,000美元。當這批貨物被進口至美國時,這張發票將會被呈交給美國海關,而這位美國客戶則需要根據這張發票上所列明的貨物價值,也就是10,000美元,來繳納關稅。如果關稅稅率是“301條款”所規定的25%的話,那麼,該美國客戶所應繳納的關稅即為2,500美元。

然而,如果本次交易改為利用“首次銷售規則”的話,那麼發票和所付款項依然可以維持不變,不過提交給美國海關以用作貨物估價和計算應繳關稅的發票,則會改為上述中間商或貿易公司與產品生產商之間交易的發票。而通過這樣的操作,以上美國客戶所需繳納的關稅金額,僅為1,750美元,而並非2,500美元。可見,中間商的價格和利潤均沒有發生變化,但是美國買家所付出的關稅成本卻大幅降低了。

利用“首次銷售規則”時,在實際操作上需要考慮的各種問題,一開始或許會令人覺得十分困難,甚至是望而卻步。可是,只要透過細心謹慎的計劃與安排,並且準備好恰當的文件,滿足符合美國政府的要求也不是難以實現的事情。而為了證明“首次銷售”的價格,即中間商與生產商之間交易的價格,是準確的,中間商、生產商以及美國買家必須準備好提交以下相關文件和材料:

採購訂單,以及各方之間所簽訂的條款的副本;確認文件;發票;書面合同或者銷售協議;最終產品及物料的貨物提單;付款證明,比如信用證等;生產訂單,以及/或者為了符合買方所要求的標準而下達的商品生產指令以及所給出的其他關於商品的特殊規格;標籤、標誌、庫存編碼、條形碼以及其他獨特的商品標記或紙盒標記的樣品;製成品上的原產地標記、吊牌等的樣品。

此外,“首次銷售”中的交易雙方,即中間商和製造商,還有可能需要向海關交出賬本以及業務記錄以備審查,從而確定本次交易裡的兩家企業是各自獨立的,而並非事先經過協商安排。換言之,就是雙方之間的關係不會對貨物的交易價格造成影響。

雖然,如何才能向美國政府證明中間商與製造商之間的關係符合“首次銷售規則”的要求,從而證明本次交易的價格是正當合理的,這看起來似乎有一定的難度,可是,“首次銷售規則”的確能夠為美國買家提供一個節省額外成本的機會。

而除此之外,對於把某些與貨物生產無關的支出,從製造商的賬本轉移到相關中間商的帳目當中,美國海關是允許的。這意味著,“首次銷售”的價格還可以進一步降低。

有時候,生產商也許會不願意透露“首次銷售”的價格,也就是與中間商交易的價格,而這對於“首次銷售規則”這種方法的運用,確實會造成一個巨大的障礙。不過,對於這種憂慮,生產商其實可以考慮委託律師事務所處理,這樣就能夠保證敏感信息得到保護。

因此,在利用“首次銷售規則”時,為了製定出適當的計劃,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必須要主動採取措施以保證多層交易能夠符合規則的要求。另外,如果出現海關人員需要前來查證的情況,為了能夠向他們展示公司是合乎規則的,就必須事先建立起妥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和程序,並把相關的文件準備齊全,這一點也是不容忽視的。

由於運用“首次銷售規則”的過程中所涉及的相關資料,通常都分開保存在供應鏈上的不同合作夥伴的手上,因此,對於進口商來說,告知其合作夥伴他們有責任做好這些業務記錄並對其進行妥善保管,這一點尤為重要。如果公司未能符合“首次銷售規則”的要求,即有可能被海關方面視為做法缺乏合理的謹慎態度,並因此遭受罰款。而為了確保提交給美國海關的資料和信息是準確屬實的,企業就需要聘請海關事務領域的專業人士來對相關的文件和流程進行一次仔細的檢查,這是相當關鍵的一個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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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中美貿易戰的緊張態勢讓許多進出口企業在關稅上面臨不少損失,而為了降低關稅成本,你在應對美國海關時是否有什麼策略?你認為本文所介紹的一系列方法對你是否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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