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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大西洋爆炸案訴訟審理今仍在進行

當下,隨著“安全第一”的理念日益受到重視,全球各行各業對於安全問題也變得更加小心謹慎。這導致了危險品運輸和處理的相關支出越來越高,而運輸和處理危險品過程中涉及的有關方面所面臨的由安全問題帶來的新型法律風險,也越來越大。

只要回想一下各類航空和海事意外,以及由此引發的各種多如牛毛的繁雜的法律訴訟,就能明白,為何索要和辦理落實賠償所涉及的成本,隨時可能比意外本身所造成的損失成本還要高。

在2012年7月發生的大西洋集裝箱船爆炸案,本案的訴訟,直到今天仍然在紐約的法庭上進行著。爆炸案的主角是“船如其名”的MSC Flaminia號(譯者註:Flaminia為火焰之意)。該船運力為6,750個20尺櫃,由一家德國船東持有,為地中海航運(MSC)所租用,當時該船正運載著危險品,在大西洋上航行,突然發生爆炸,並一度深陷火海。而後儘管火勢已經被撲滅,但由於擔心危險品污染,所有港口都拒絕讓該船泊靠。最終,該船隻能停靠在當時尚未啟用的德國威廉港(Port of Wilhelmshaven)。該船隨後被送往大宇造船海洋(Daewoo Shipbuilding and Marine Engineering)位於羅馬尼亞曼加利亞(Mangalia)的船廠進行維修,並在數個月之後回歸地中海航運的船隊,繼續服役。

雖然,MSC Flaminia號的火焰早已被救熄,但爆炸案所引發的一系列訴訟案件,仍然在位於紐約的美國聯邦地區法院(US District Court)內辯論得難分難解。近來,該訴訟案的討論焦點,是該船所運載的三個裝有二乙烯苯(divinylbenzene,簡稱DVB)的集裝箱。有人認為,是這三個集裝箱引發了爆炸,但是這種說法至今仍然未得到證實。為了調查清楚為什麼會發生爆炸,是怎樣發生的,發生後是如何處理的,以及應該由誰承擔爆炸所導致的金錢損失,最近,基於這場爆炸案訴訟所發表的一份法律意見,強調了對於危險品運輸過程中的中間人和相關單證文件所扮演的角色的關注。

在1月份發布的一份法律意見,對於一家位於費城、名為BDP International Inc的中間商,要求撤銷化學品貨主Deltech公司,以及另一家位於挪威、名為Stolt Tank Containers的化學品運輸公司,針對其所提出的疏忽過失指控和合同索賠的請求,進行了考慮。

該兩家公司於1999年成立了合資企業,在合資企業內,這兩家公司各自獨立運營,但角色互為補充。與其他許多案例相類似的是,法院發現,該案件中雖然有諸多可審理的事實(triable Issues of fact)是可待裁定判決的,涉及到如Stolt Tank Containers公司所稱的存在違反合同條例的可能,但是,在所有這些事實當中,卻沒有一件是能與導致意外發生的真正原因直接關聯掛鉤起來的。因此,“疏忽過失”這個建基於此的指控也就無法成立,而基於“疏忽過失”的索賠也因此無法成立。

國際研究諮詢公司IHS Media一份有關此案的詳盡報告指出,BDP International公司要求作簡易判決(summary judgment)的申請,部分得到了批准,而部分遭到了否決。

Deltech是這三個裝有二乙烯苯的集裝箱的記錄在案的貨主。該公司聘請了Stolt Tank Containers作為其無船承運人(NVOCC),而Stolt Tank Containers安排將這批危險品貨物從美國路易斯安娜州運往比利時,所運載的集裝箱船就是MSC Flaminia號。

作為例行程序,BDP International參與到了這批二乙烯苯貨物的提單(bill of lading)的生成創建過程之中。而Deltech聲稱自己只是這份合同的第三方受益人(third party beneficiary)。

Deltech和Stolt Tank Containers表示,BDP International“沒能夠確保把二乙烯苯應該如何裝載的操作指示體現在海運單(sea waybill)上”。但是,法庭發現,Deltech和Stolt Tank Containers針對BDP International提出的基於“疏忽過失”指控的索賠,同樣也因為無法提供可審理的事實的“疏忽”,從而導致指控無法成立。

“關於導致事件發生的原因,並沒有可審理的事實”,法院指出,“這意味著,即使法庭在義務的存在,以及違反遵守義務這兩點上均發現了可審理的事實,但是,在違反遵守義務與船上所發生的意外存在直接因果關係這一點上,並沒有可審理的事實”。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在運輸危險品貨物的時候,法律要求有關方面必須提供準備一份危險貨物申報單(Dangerous Goods Declaration,DGD)。地中海航運的一位危險品運輸業務經理在出庭作證時表示,危險貨物申報單“是整個運輸行業內最重要的文件”。

由於地中海航運認為,所有危險品貨物都是對熱敏感的,因此該公司在裝載貨物的時候都會例行地關注考慮到這個因素。地中海航運這位危險品運輸業務經理表示,雖然這麼說會引起特別關注,但他仍然要作證稱,有關裝載的特殊操作指示,並不是要求必須提供的。

這是由於,地中海航運處理危險品貨物的程序,要求在這些危險品以及任何潛在的發熱源的“之間”,放置一個集裝箱將兩者隔開,而不管地中海航運有沒有收到任何的特殊操作指示。而這位經理表示,這種做法,已經提供了足夠的隔離空間。

法院表示,這份證詞,以及地中海航運關於危險品、化學品和重要貨物處理程序的申明,“並沒有展示出,Deltech和地中海航運兩者,在有關儲存熱敏感貨物的政策上,存在任何實質性的差別”。

此外,BDP International的一名跟單工作人員也在作證時稱,“如果某位客戶所提供的運輸操作說明內包含有特殊的裝載操作指示,那麼這份操作指示就會以人手輸入到BDP International的系統裡”,然後,初步草擬的提單就會被發送給地中海航運。

但是,這位工作人員向法庭指出,“無論是她自己,還是BDP International內的任何她所認識的員工,都沒有提供準備危險貨物申報單的職責,而她自己也並未收到過相關的危險貨物申報單。”

作為Deltech的貨運代理的汎亞班拿(Panalpina),其最初所提供的一份運輸操作說明里,指出了該批貨物應當存放在甲板之上,以便進行溫度監控,同時還指出這批貨物不可裝載在接近發熱源的地方。上述的BDP International跟單工作人員表示,她已經把這些操作指示輸入到了BDP International的系統裡,並且這些操作指示都列明在她發送給地中海航運的表格上。

不過,當地中海航運發回來一份船東提單(master bill of lading)的時候,她並沒有留意確認該份提單上是否有列明裝載操作指示。

但是,法庭指出:“對於BDP International未能確保特殊裝載操作指示被列明在船東提單上的事實,是否為導致MSC Flamina爆炸意外的一個原因,無論是Stolt Tank Containers還是Deltech,都沒能提供可審理的事實”。

地中海航運的安全、規定遵守和保安業務主管表示,地中海航運的危險品貨物小組,在對貨物進行檢查時,提單並不在他們的手上,而該小組對於危險品貨物的裝載,遵循的是該危險品種類的法定代碼(statutory code)以及貨主所提供的聯合國危險貨物編號(UN number),兩者所代表的規定和要求,而並不是遵循提單上的指示。

“即使BDP International有義務要確保熱敏感貨物的裝載操作指示體現在船東提單上,但是該公司沒能夠確保做到的事實,對於這批二乙烯苯貨物在MSC Flaminia號上的存放方式,也並沒有造成任何區別”,法院指出。

至於合同索賠的問題,法院表示,Stolt Tank Containers和BDP International之間所簽訂的合約,歸屬於紐約州法律監管(譯者註:美國法院分為兩大系統------聯邦地區法院系統以及州法院系統,而本案在聯邦地區法院審理)。而Stolt Tank Containers方面表示,這樣自己就被剝奪了“在主要訴訟(main action)中與其他當事方面對面”辯護的機會。

但是,既然缺少對發熱源的警告等操作指示,與爆炸事件並不構成因果關係,法庭表示:“不清楚Stolt Tank Containers還如何指望基於這份操作指示的辯護可以獲得成功”,但是,提單上缺少操作指示“這個事實的提供方的論點是,如果不是因為缺少操作指示的話,他們根本不會提起這場訴訟……在這種情況下,法庭認為,Stolt Tank Containers在違反遵守義務與意外損失這兩者的關係上,提供了足夠的證據支持,因此允許索賠請求提交法院審理。”

這樣,該案件還在繼續審理當中,就如其他許多的案件一樣。在本案中,導致意外發生的原因至今仍然不明,甚至也許是不可知的。或許有人會認為,如果本案能夠有一個賠償方案,這也不是法庭控制範圍以內的事情。但是,在找到賠償方案之前,人們往往不得不訴諸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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