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贸易发展局:如何渡过中美贸易战风暴 货主避险自救有方
香港贸易发展局(Hong Kong Trade Development Council,HKTDC)表示,美国正在贸易上对其伙伴施加越来越大的压力,不仅是针对中国内地,同时也是针对许多其他的盟友。而在这种形势下,出口环境已经变得前所未有地严峻和艰难。
不过,香港贸发局也表示,尽管如此,货主还是能够借助一些关税策略、国际规定以及出口方式来渡过本次难关。早前,美国已经根据“232条款”(Section 232,指美国1962年《贸易扩展法》的第232条款,美国商务部可以根据该条款对特定产品进口是否威胁美国国家安全进行调查)发起调查,并对自中国进口的钢材加征25%关税,对铝材进口加征10%关税,此后又再针对中国制造的产品公布了两份制裁清单。
这两份制裁清单,是美方根据“301条款”(Section 301,美国《1974年贸易法》的第301条款,美国可以根据该条款对外国损害美国利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对中国展开调查的结果。在调查中,美方认定中方的一些做法存在不合理以及歧视的情况。而中国政府也随即对美国加征钢铝产品进口关税的做法作出了反击,并公布了一份涉及128项从美国出口至中国的产品的关税报复清单,清单中的产品将会被加征15%至25%的关税。
专职提供国际贸易和海关法律服务的商泰隆国际贸易律师事务所(Sandler, Travis & Rosenberg, Ltd.),其合伙人兼亚太地区负责人彭郁竹(Sally Peng)近日接受了香港贸发局环球市场助理首席经济师陈永健(Louis Chan)的采访。在采访时,彭郁竹对于香港和中国内地的企业应该如何运用一些平时较少用到的关税手段来克服本次贸易战所带来的障碍,进行了介绍。
“企业可以采取的措施有几项”,彭郁竹指出,“第一点,同时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在美国制定并明确了有关允许个别企业申请豁免加征关税的规定和程序后,这些企业可以首先尝试申请关税豁免。根据美国商务部(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表示,美方目前已经审批通过了42宗请求豁免钢材进口加征关税的申请。而这其中就包含了7家自中国内地、日本、瑞典、比利时和德国进口钢材产品的不同公司。”
其次,香港和中国内地的生产商应该再检视一下,是否还存在另外一种可以供他们的产品采用的、更为合适的分类方式,或者是否能够通过进行轻微的修改,从而让其产品可以不用被归入需要加征关税的类别。这种手法和技巧被称为“关税策划”(tariff engineering)。
而彭郁竹指出,企业若是想采取这种策略,则应该聘用符合资格的海关法律专业人士来为他们提供服务,因为这些人士才会对美国的关税分类规定和要求有足够透彻的了解。
再者,这些企业还可以利用原产地规则,将他们产品的官方原产地从香港或者中国内地,转为另外一个不受加征关税影响的国家。
尽管,早自2009年开始,运往美国的纺织品和服装出口就已经不再受到配额的限制,但是,或许直到今天都依然有很多人记得,当时为了规避这种服装产品配额而衍生出来的所谓“操作策划”(operational engineering)的做法。而这样的手段其实也可以在其他的产品领域加以运用。
如果一项产品的某些制造环节是在某个国家内进行的,那么这个国家就会成为该产品的原产地。按照这种规定,这些企业可以把他们产品的生产环节拆分为不同的部分,并且将其中一些部分转移到别的国家,这样就能够合法地利用原产地规则,来规避和减少关税。
不过,这种拆分和转移的过程,可能会导致部分生产环节需要被搬迁至其他的生产设施或基地,比如东盟国家等。而在决定采用这种方法之前,企业也要考虑到这样的做法对于供应链上的一些关键因素所造成的影响,比如不同国家在物流以及劳动力成本上的差异。
“如果以上介绍的所有办法均未能帮助公司规避全部或者部分的关税,那么就可以考虑尝试降低产品用以计算关税的价格。企业可以安排某个中间商先购买自己的产品,然后再转售出去”,彭郁竹介绍。
而彭郁竹表示,根据法律,即便是使用同一家企业作为中间商也是完全合法的,只要安排得妥善恰当,并且符合“首次销售规则”(First Sale Rule,FSR)即可。“首次销售规则”由美国法院在1988年订立。该规则允许美国的买家在无需削减其海外供应商利润的情况下,减少需要缴纳的关税,从而降低成本。
所有进入美国的进口货物都需要先进行估价,然后再按照估价来评定关税。而通常的估价方法是以该产品的实际交易价格(transaction value)来进行计算,也就是,“当该商品销售并出口到美国时,美国的进口商所实际支付或者应该支付的价格”,此外再加上其他的一些附加价值。
但是,如果买卖双方均认为以该交易价格来进行估价是不可接受的,那么,进口商就可以通过以下其他法定估价方法当中的一种来为商品进行估价,包括有:相同或相似产品的交易价格;推算价格(deductive value);计算价格(computed value);或者,当上述方法均不适用的时候,还可以采取另外一种与以上任一方法相类似的估价方式。
从亚洲进口到美国的货物,大部分都是按照交易价格来进行估价的,也就是卖方(可以是中间商、贸易公司或者工厂)与进口商之间交易的发票价格。而当估价完成之后,该批货物的进口关税就会按照这个价值来计算。
以下举个例子来说明。在一次传统的三层交易方式之中,一位美国客户向其供应商发出了采购订单,意欲采购一批某个数量的某种产品,而价格则是双方已经商定同意了的金额,比方说是10,000美元。
这时,上述供应商(可以是中间商或者贸易公司)就会以低于这个金额的价格,向某家生产商购买这批产品,譬如说,购买价格是7,000美元。因此,这家供应商在本次交易中的利润便是3,000美元。而该供应商向这位美国客户所发出的发票,上面所列明的价格则是10,000美元。当这批货物被进口至美国时,这张发票将会被呈交给美国海关,而这位美国客户则需要根据这张发票上所列明的货物价值,也就是10,000美元,来缴纳关税。如果关税税率是“301条款”所规定的25%的话,那么,该美国客户所应缴纳的关税即为2,500美元。
然而,如果本次交易改为利用“首次销售规则”的话,那么发票和所付款项依然可以维持不变,不过提交给美国海关以用作货物估价和计算应缴关税的发票,则会改为上述中间商或贸易公司与产品生产商之间交易的发票。而通过这样的操作,以上美国客户所需缴纳的关税金额,仅为1,750美元,而并非2,500美元。可见,中间商的价格和利润均没有发生变化,但是美国买家所付出的关税成本却大幅降低了。
利用“首次销售规则”时,在实际操作上需要考虑的各种问题,一开始或许会令人觉得十分困难,甚至是望而却步。可是,只要透过细心谨慎的计划与安排,并且准备好恰当的文件,满足符合美国政府的要求也不是难以实现的事情。而为了证明“首次销售”的价格,即中间商与生产商之间交易的价格,是准确的,中间商、生产商以及美国买家必须准备好提交以下相关文件和材料:
采购订单,以及各方之间所签订的条款的副本;确认文件;发票;书面合同或者销售协议;最终产品及物料的货物提单;付款证明,比如信用证等;生产订单,以及/或者为了符合买方所要求的标准而下达的商品生产指令以及所给出的其他关于商品的特殊规格;标签、标志、库存编码、条形码以及其他独特的商品标记或纸盒标记的样品;制成品上的原产地标记、吊牌等的样品。
此外,“首次销售”中的交易双方,即中间商和制造商,还有可能需要向海关交出账本以及业务记录以备审查,从而确定本次交易里的两家企业是各自独立的,而并非事先经过协商安排。换言之,就是双方之间的关系不会对货物的交易价格造成影响。
虽然,如何才能向美国政府证明中间商与制造商之间的关系符合“首次销售规则”的要求,从而证明本次交易的价格是正当合理的,这看起来似乎有一定的难度,可是,“首次销售规则”的确能够为美国买家提供一个节省额外成本的机会。
而除此之外,对于把某些与货物生产无关的支出,从制造商的账本转移到相关中间商的帐目当中,美国海关是允许的。这意味着,“首次销售”的价格还可以进一步降低。
有时候,生产商也许会不愿意透露“首次销售”的价格,也就是与中间商交易的价格,而这对于“首次销售规则”这种方法的运用,确实会造成一个巨大的障碍。不过,对于这种忧虑,生产商其实可以考虑委托律师事务所处理,这样就能够保证敏感信息得到保护。
因此,在利用“首次销售规则”时,为了制定出适当的计划,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必须要主动采取措施以保证多层交易能够符合规则的要求。另外,如果出现海关人员需要前来查证的情况,为了能够向他们展示公司是合乎规则的,就必须事先建立起妥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并把相关的文件准备齐全,这一点也是不容忽视的。
由于运用“首次销售规则”的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资料,通常都分开保存在供应链上的不同合作伙伴的手上,因此,对于进口商来说,告知其合作伙伴他们有责任做好这些业务记录并对其进行妥善保管,这一点尤为重要。如果公司未能符合“首次销售规则”的要求,即有可能被海关方面视为做法缺乏合理的谨慎态度,并因此遭受罚款。而为了确保提交给美国海关的资料和信息是准确属实的,企业就需要聘请海关事务领域的专业人士来对相关的文件和流程进行一次仔细的检查,这是相当关键的一个步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