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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安全著想:芝加哥一供應鏈IT公司支持集裝箱稱重新規

聯合國下屬的國際海事組織(IMO)發布了新修訂的《國際海上生命安全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簡稱SOLAS)。修訂後的公約强制要求集裝箱在裝船前稱重。新規定讓集裝箱海運業界怨聲載道。儘管如此,有一家美國供應鏈IT公司的副總裁在爲《美國交通運輸雜志》(American Journal of Transportation)撰文時仍然爲該規定“點贊”。

這家位于芝加哥的供應鏈雲軟件供應商名爲WiseTech Global。其副總裁Mike Coney在撰文時寫道:“我17歲時便在英國皇家海軍開始了我的職業生涯。在海軍服役期間,我穿越過大西洋、太平洋、印度洋和南中國海。”

“我親眼見證了大海的威力。當你站在輪船駕駛室內,看著周圍掀起的巨浪比船還要高的時候,你就能理解海洋是一個何等令人恐懼的地方”,他寫道。

Mike Coney指,平均每周都會有兩艘船在海上失踪。他說,海洋是地球上最危險的工作場所,在與海洋相關的職業當中,深海捕魚是最爲威脅人命安全的行業,而航海業就排在第二位。雖然集裝箱航運給我們帶來了更廉價的商品,如T恤、電視等等,但這是以犧牲另外的代價爲基礎的。每年,大約有2,000名航海人員喪失了寶貴的生命。

即使是全球最大的輪船,全船也僅僅配備13名工作人員,而人力上的短缺則由自動化的機械設備補上。但這會帶來另外的顧慮。英國航運專業媒體《勞氏日報》(Lloyd's List)的前總編Michael Grey近日在一篇文章中寫道:“有許多專業人士對于過度依賴這些‘聰明’的機器表示了擔憂。新一代的高級船員們電腦技術了得,但往往在險情發生的關鍵時刻却未能根據海上的實際情况作出應變。”

所有的船隻都是爲了一個目的而設計的。那麽世界各地的人們如何才能保證這些船能够實現它們所設計的目的?船員們怎樣才能對在這些船上能够安全行駛保有信心?

這一切問題的答案就在于《國際海上生命安全公約》。該公約保證所有懸挂簽約國國旗的船隻都遵守公約中所規定的在結構、設備和操作上的基本安全標準。《國際海上生命安全公約》及其歷年的修正案被普遍認爲是所有公約當中對于商船安全最爲重要的公約。

該公約的初版是在1914年泰坦尼克號沉沒後通過的。初版規定了救生艇和其他救生設備的數量以及安全規程,其中包括必須提供持續的無綫電守聽。然而,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戰的爆發,公約的初版從未正式實施生效過。

到1960年,國際海事組織成立後對公約進行了修訂。這是國際海事組織成立以來的首項主要成果。1960年版的公約在商業船運規定,以及保持公約與行業新技術、新規程同步方面作出了大量的更新與修改。

爲了提高安全水平,在2015年,國際海事組織再次對公約作出修訂。修訂後的公約規定,托運人必須在裝船前向承運人和碼頭提供經核實的集裝箱毛重。

這個規定是理所當然的。許多人應該都聽說過渡輪乘客超載所造成的可怕後果。難道這與集裝箱船貨物超載相比會有任何的區別嗎?這幷不是在揣測有人會蓄意讓貨物超載,而是在建議大家采取主動,保證未來不會發生因貨物超載而導致沉船的事件。至少從今往後,一艘即將遠航出海的集裝箱船會關注留意它所承載的貨物的重量。

《國際海上生命安全公約》規定托運人有責任核實滿載的集裝箱重量。該規定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規定生效後,如果班輪公司和碼頭運營商將未經驗證重量的集裝箱裝載到船上將會違反該公約。

在《國際海上生命安全公約》的規定下,我們不僅進入了一個有標準可循的新紀元,而且還能嚴格追溯具體責任方的法律責任。而在海運提單(ocean bill of lading)上留下貨運代理人的名稱及信息已經是業界的普遍做法。

這樣一來,如果出現了問題,那麽違反《國際海上生命安全公約》的責任就會落到具體貨運代理人的頭上,而不用理會貨代提單(house bill)上寫的是什麽。因此,發貨人、貨運代理人、班輪公司和碼頭運營商將需要建立起一套有效的程序以保證新規定能得以順利實施。

自7月1日起,想要從事遠洋貨物運輸,就必須提供集裝箱稱重的方法、重量核實的日期,以及檢查核實重量的公司的名稱及信息。而提供包含經核實的集裝箱毛重信息的文件(無論是人手提交,還是以電子形式提交),在未來也將成爲業內一項尋常普遍的措施。

同時,爲了能達到公約規定的要求,必須建立起現代化、單一平臺的軟件,以實現數據和報告的共享。

在一艘退役的美國海軍軍艦(曾經在一次碰撞事故中嚴重受損)軍官室的告示板上,有一個小牌匾寫著古希臘歷史學家修昔底德說過的一句話:“一次海上碰撞事故足以毀了你美好的一天”。現在,讓我們把“碰撞”換成“沉船”再想想,希望各方能通力合作,保證因超載而導致的沉船事故在未來不會發生。我們需要認真嚴肅對待《國際海上生命安全公約》要求集裝箱稱重的新規定,幷竭盡所能,提高效率,保障海上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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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沒有證據顯示貨物超載會導致船隻在海上失踪,你認爲文中所述的觀點是否言之有理?你對此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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